【頒布時間】1980-8-29【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贊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坦贊鐵路訓練學校技術合作的議定書【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中國政府 坦桑尼亞政府 贊比亞政府
【法規(guī)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贊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坦贊鐵路訓練學校技術合作的議定書
(簽訂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贊比亞共和國政府,就坦贊鐵路訓練學校技術合作問題,進行了友好商談,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根據(jù)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和贊比亞共和國政府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八0年六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批派遣一個由教學人員和輔助人員(包括翻譯、廚師及其他人員)組成的教學組到坦贊鐵路訓練學校,承擔內(nèi)燃機車、鐵道通訊兩個專業(yè)技術員班的教學任務。教學組的總?cè)藬?shù)不超過二十五人。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應配備相應的教師同中國教師一起進行教學工作。
第二條 中國教學組人員前往贊比亞的國際旅費由中國政府負擔;從贊比亞返回中國的國際旅費由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負擔并直接支付。
中國教學組人員在贊比亞工作期間所需的生活費、醫(yī)療費、辦公費、交通費、出差費和住宿費,由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負擔并直接支付。其費用標準和支付辦法按中、贊兩國政府的有關換文辦理。
中國政府為教學組人員配備的炊事人員的費用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三條 中國教學組人員在贊比亞期間享有中、贊兩國政府規(guī)定的假日。中國教學組人員的派遣和休假,按教學計劃由中國教學組同坦贊鐵路訓練學校具體商定。休假期間的生活費按上述第二條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中國政府同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協(xié)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換中國教學組人員。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同中國政府協(xié)商后,可以縮短中國教學組人員的工作期限,或更換中國教學組人員。
第五條 中國教學組人員在贊比亞期間,應遵守贊比亞政府的法令。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應為他們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并負擔他們應繳納的直接捐稅。
第六條 有關執(zhí)行本議定書的具體事宜,將由中、坦、贊三國政府指定機構(gòu)另行商定。
第七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盧薩卡簽訂,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克 姆溫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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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比亞共和國政府
代 表
欽 庫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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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贊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坦贊鐵路訓練學校技術合作的議定書
中國政府 坦桑尼亞政府 贊比亞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贊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坦贊鐵路訓練學校技術合作的議定書
(簽訂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贊比亞共和國政府,就坦贊鐵路訓練學校技術合作問題,進行了友好商談,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根據(jù)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和贊比亞共和國政府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八0年六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批派遣一個由教學人員和輔助人員(包括翻譯、廚師及其他人員)組成的教學組到坦贊鐵路訓練學校,承擔內(nèi)燃機車、鐵道通訊兩個專業(yè)技術員班的教學任務。教學組的總?cè)藬?shù)不超過二十五人。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應配備相應的教師同中國教師一起進行教學工作。
第二條 中國教學組人員前往贊比亞的國際旅費由中國政府負擔;從贊比亞返回中國的國際旅費由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負擔并直接支付。
中國教學組人員在贊比亞工作期間所需的生活費、醫(yī)療費、辦公費、交通費、出差費和住宿費,由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負擔并直接支付。其費用標準和支付辦法按中、贊兩國政府的有關換文辦理。
中國政府為教學組人員配備的炊事人員的費用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三條 中國教學組人員在贊比亞期間享有中、贊兩國政府規(guī)定的假日。中國教學組人員的派遣和休假,按教學計劃由中國教學組同坦贊鐵路訓練學校具體商定。休假期間的生活費按上述第二條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中國政府同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協(xié)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換中國教學組人員。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同中國政府協(xié)商后,可以縮短中國教學組人員的工作期限,或更換中國教學組人員。
第五條 中國教學組人員在贊比亞期間,應遵守贊比亞政府的法令。坦桑尼亞政府和贊比亞政府應為他們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并負擔他們應繳納的直接捐稅。
第六條 有關執(zhí)行本議定書的具體事宜,將由中、坦、贊三國政府指定機構(gòu)另行商定。
第七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盧薩卡簽訂,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坦桑尼亞聯(lián)合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克 姆溫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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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比亞共和國政府
代 表
欽 庫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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