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9-7【標題】國家稅務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7162407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
國稅地[1989]94號
1989-09-07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各鐵路局:
為了正確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加強對鐵路貨運憑證的納稅管理,簡化納稅手續(xù),經(jīng)研究確定:鐵路貨運憑證承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匯總繳納(以下簡稱匯繳);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以下簡稱代扣匯繳)?,F(xiàn)將有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辦理匯繳和代扣匯繳的辦法
1.辦理貨運憑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鐵路分局;計算和代扣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貨運車站。
2.鐵路運單是具有合同性質的貨運憑證,鑒于目前以運單匯總納稅存在一定的困難,現(xiàn)確定鐵路貨運的應納稅憑證為運單所對應的鐵路貨票。貨票中承運方的報告聯(lián)作為計算匯繳和代扣匯繳的原始憑證;托運方的報銷聯(lián)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
3.在貨票費別欄目中增列一項“印花稅”項目,貨運車站在收取運雜費的同時,以運費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并代扣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內。承運方的印花稅款也按此數(shù)由鐵路分局集中匯繳當?shù)囟悇諜C關。
為了方便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額不足0.1元的免稅,超過0.1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鐵路分局應將填開貨票的報告聯(lián)依照序號按期裝訂成冊;根據(jù)稅務部門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稅額分項填開繳款書,匯總繳納。
5.匯繳和代扣匯繳稅款的繳納期限,由各鐵路分局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共同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6.由于中途變更運輸,所收運費需要多退少補的,不再辦理印花稅的退補手續(xù)。
7.匯繳和代扣匯繳的違章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委托鐵路運輸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guī)定接受鐵路貨運部門代扣稅款的管理和納稅監(jiān)督。
三、稅務部門應根據(jù)代扣匯繳稅款的金額,付給鐵路貨運部門5%的手續(xù)費。手續(xù)費應由當?shù)囟悇諜C關按規(guī)定提退付給,鐵路部門不得從代扣稅款中坐支。
四、鐵路貨運部門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具體事宜,由各鐵路分局商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
五、軍事運輸、國際聯(lián)運、水陸聯(lián)運、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路料運輸、工程臨管線運輸?shù)葢{證的印花稅征收辦法另文規(guī)定。
六、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七日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
國家稅務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
國稅地[1989]94號
1989-09-07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各鐵路局:
為了正確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加強對鐵路貨運憑證的納稅管理,簡化納稅手續(xù),經(jīng)研究確定:鐵路貨運憑證承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匯總繳納(以下簡稱匯繳);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以下簡稱代扣匯繳)?,F(xiàn)將有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辦理匯繳和代扣匯繳的辦法
1.辦理貨運憑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鐵路分局;計算和代扣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貨運車站。
2.鐵路運單是具有合同性質的貨運憑證,鑒于目前以運單匯總納稅存在一定的困難,現(xiàn)確定鐵路貨運的應納稅憑證為運單所對應的鐵路貨票。貨票中承運方的報告聯(lián)作為計算匯繳和代扣匯繳的原始憑證;托運方的報銷聯(lián)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
3.在貨票費別欄目中增列一項“印花稅”項目,貨運車站在收取運雜費的同時,以運費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并代扣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內。承運方的印花稅款也按此數(shù)由鐵路分局集中匯繳當?shù)囟悇諜C關。
為了方便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額不足0.1元的免稅,超過0.1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鐵路分局應將填開貨票的報告聯(lián)依照序號按期裝訂成冊;根據(jù)稅務部門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稅額分項填開繳款書,匯總繳納。
5.匯繳和代扣匯繳稅款的繳納期限,由各鐵路分局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共同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6.由于中途變更運輸,所收運費需要多退少補的,不再辦理印花稅的退補手續(xù)。
7.匯繳和代扣匯繳的違章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委托鐵路運輸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guī)定接受鐵路貨運部門代扣稅款的管理和納稅監(jiān)督。
三、稅務部門應根據(jù)代扣匯繳稅款的金額,付給鐵路貨運部門5%的手續(xù)費。手續(xù)費應由當?shù)囟悇諜C關按規(guī)定提退付給,鐵路部門不得從代扣稅款中坐支。
四、鐵路貨運部門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具體事宜,由各鐵路分局商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
五、軍事運輸、國際聯(lián)運、水陸聯(lián)運、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路料運輸、工程臨管線運輸?shù)葢{證的印花稅征收辦法另文規(guī)定。
六、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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