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12-5【標題】關于對《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解釋的復函【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鐵道部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對《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解釋的復函
1994年12月5日,鐵道部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要求對《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進行解釋的來函(法函[1994]70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與《鐵路法》第二十一條所體現的含義是一致的,即收貨人應繳清托運人未交或少交的費用和因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產生的費用后,才能取得領取貨物的權利。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一項中“在發(fā)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fā)生的運輸費用”包括因托運人責任而產生的違約金。
三、由收貨人在到站交清費用,有利于加快貨物流通,提高倉儲利用率,節(jié)約運輸費用。如應由托運人承擔但在發(fā)站未付的費用,在到站要等待托運人前來交清,會使貨物不能及時交付,對貨場不能加快周轉,對貨主產生堆存保管費用,于社會、鐵路、和貨主都是不利的。收貨人交清費用,并不影響其按購銷合同向托運人索回所墊付的費用。
特此函復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對《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解釋的復函
鐵道部
關于對《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解釋的復函
1994年12月5日,鐵道部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要求對《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進行解釋的來函(法函[1994]70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與《鐵路法》第二十一條所體現的含義是一致的,即收貨人應繳清托運人未交或少交的費用和因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產生的費用后,才能取得領取貨物的權利。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條一項中“在發(fā)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fā)生的運輸費用”包括因托運人責任而產生的違約金。
三、由收貨人在到站交清費用,有利于加快貨物流通,提高倉儲利用率,節(jié)約運輸費用。如應由托運人承擔但在發(fā)站未付的費用,在到站要等待托運人前來交清,會使貨物不能及時交付,對貨場不能加快周轉,對貨主產生堆存保管費用,于社會、鐵路、和貨主都是不利的。收貨人交清費用,并不影響其按購銷合同向托運人索回所墊付的費用。
特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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