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9-1-22【標題】關于印發(fā)《鐵路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鐵道部【法規(guī)來源】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印發(fā)《鐵路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
1999年1月22日,鐵道部
部屬各單位:
根據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的“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在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進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的要求,部決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為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部制定了《鐵路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行辦法》,現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要加強對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為了確保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財務、人事、勞資、監(jiān)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實施;要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協(xié)調好各方面的關系;要認真選派好符合條件的被委派會計人員。
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會計人員委派制度實施細則和試點工作方案。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工作,涉及國有資產出資者、經營者等多方面的利益關系,因此,各單位要按照市場經濟規(guī)律辦事。在試點工作中,既要保證國有資產出資者充分行使所有權,又要保證經營者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還要有利于調動廣大會計人員履行會計職能的積極性。為此,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報部備案;要制定好試點工作方案,選擇好試點單位。各鐵路局(含廣鐵集團,下同),工程、建筑、中車、物資、通號總公司,各選擇1~2個所屬單位進行試點。具備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擴大試點范圍。
三、要不斷總結經驗。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各單位在試點時,要不斷探索新路子,總結新經驗,完善實施細則和試點工作方案,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此項工作正常有序的進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建立適應鐵路改革發(fā)展要求的會計監(jiān)督約束機制,加強對鐵路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管理、監(jiān)督,切實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根據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的要求,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單位:
(一)鐵路運輸、工業(yè)、供銷、施工企業(yè);
(二)鐵路控股或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企業(yè);
(三)鐵路建設單位;
(四)鐵路行政單位;
(五)鐵路事業(yè)單位;
(六)鐵路其他經濟組織;
(七)上述單位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yè)。
第三條 會計人員由被委派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或控股單位(以下簡稱委派單位)進行委派。
第四條 委派單位、被委派單位和被委派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的范圍包括:
(一)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財務稽核人員;
(三)負責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的有關會計人員;
(四)按會計人員管理的經濟計劃員;
(五)各單位認為需要委派的其他會計人員。
第六條 對未試行委派制的會計人員,仍按照現行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和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條 對于業(yè)務量較小,不便于設置財會機構和配備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單位,不委派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但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的規(guī)定,委托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二章 被委派會計人員的條件和職權
第八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職業(yè)道德水準;
(二)熟悉國家財經法律、規(guī)章,掌握本行業(yè)業(yè)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三)熱愛會計工作,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奉公;
(四)忠實履行會計監(jiān)督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嚴格執(zhí)行財經紀律;
(五)具有助理會計師(或相當于助理會計師)及以上技術資格,持有會計證;
(六)身體狀況能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被委派的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必須達到如下要求: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兩年,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具有會計師及以上任職資格,熟悉會計工作各個崗位的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第九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的職權:
(一)參與擬定所在單位的預決算方案和財務收支計劃、生產經營計劃、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考核、分析預算和生產經營、財務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內部財務和資金收支情況;
(二)組織制定會計工作各崗位的職責、工作標準,按標準考核所屬的會計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三)組織所在單位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工作。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費用標準和開支范圍,合理使用資金,正確核算成本;
(四)按規(guī)定對投資者編報財務報告,確保被委派單位財務狀況的真實性,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能力、還債能力、獲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產運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五)組織對所在單位國有資本營運情況和執(zhí)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國有資產流失和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jiān)督所在單位及時足額上繳國家規(guī)定的稅金、附加、基金,及時按規(guī)定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
(七)審核所在單位新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重大經濟合同,并會簽;
(八)負責組織所在單位會計人員的政治、業(yè)務學習和職業(yè)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九)委派單位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辦理會計事務,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第十一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應當以《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組織好被委派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被委派單位貫徹執(zhí)行財務會計法律法規(guī)、遵守財經紀律情況,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單位領導人經營業(yè)績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對委派單位負責,應當每年至少一次書面向委派單位匯報本人行使職權的情況。
第三章 委派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條 委派方法包括直接委派和間接委派。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單位直接委派會計人員,被委派會計人員的人事關系由委派單位管理;間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單位委派會計人員,但被委派的會計人員的人事關系由被委派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 各委派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選擇委派方法,也可以對不同的單位實行不同的委派方法。行政、事業(yè)、建設單位和地點比較集中、便于管理的企業(yè),以及國有控股企業(yè),應當實行直接委派方法。
第十五條 不論實行何種委派方法,均應當保持會計機構不變。
第十六條 直接委派的程序是:由委派單位財會主管部門提名,經人事部門考察,按管理權限審批聘任,其中被委派的財會負責人,要事先征得委派單位總會計師同意。被委派會計人員解聘時,按照同樣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間接委派的程序是:由被委派單位提名,報委派單位財會主管部門審核、人事部門考察,按管理權限審批聘任。被委派會計人員解聘時,按照同樣程序辦理。
第四章 被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 直接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一)由委派單位按照“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委派、分職任免”的辦法進行管理,即:由委派單位對被委派人員的人事檔案、職務任免晉升、工作調動、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獎金、福利等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被委派單位脫鉤,被委派的會計人員不得接受被委派單位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
(二)被委派會計人員的黨、工、團組織關系由委派單位管理,參加委派單位黨、團組織安排的組織生活,或者由委派單位委托地區(qū)黨委等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間接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一)由被委派單位按照原辦法進行管理,即:由被委派單位對被委派人員的人事檔案、工資獎金、福利等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非委派人員實行同等待遇;
(二)被委派會計人員的黨、工、團組織關系由被委派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被委派的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輪換制度,在同一單位的任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但在任職中發(fā)現不稱職的可隨時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條 被委派的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原則。被委派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委派到該單位擔任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關系是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屬關系。
第五章 委派單位和被委派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委派單位和被委派單位要建立被委派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被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監(jiān)督和考核,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教育和職業(yè)道德教育,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不斷提高其政治素質、業(yè)務水平和職業(yè)道德水準,努力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十三條 被委派單位要支持會計工作,為會計人員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huán)境,為開展會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被委派人員按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被委派單位不得阻撓干擾會計人員開展正常的會計業(yè)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變造和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表,或者編造、篡改會計數據。
第二十五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要領導財會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zhí)行《會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要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督促財會部門加強規(guī)章制度建設,保證本單位財務收支活動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內部規(guī)章制度進行,并對報送的會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在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顯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給予表彰:
(一)在維護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或避免國家和企業(yè)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組織會計核算,開展增產節(jié)約、增收節(jié)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為提高所在單位經濟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認真鉆研業(yè)務理論,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獲得管理或科技成果獎的;
(五)其他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阻撓干擾會計人員開展正常會計業(yè)務,對依照《會計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制止和糾正無效的關于違法收支的書面報告,對違法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給予撤銷職務處分,并按鐵勞〔1997〕94號文件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照有關權限,給予處罰,并解除職務,收回會計證,取消會計職務任職資格,同時,按鐵勞〔1997〕94號文件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缺乏基本職業(yè)道德和基本業(yè)務素質,造成所在單位財會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對所在單位資本營運和財經紀律監(jiān)督不力,參與私設“小金庫”,填制假會計憑證,編制假財務報告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擔任的工作范圍內發(fā)生嚴重失誤,或者玩忽職守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給單位利益帶來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篡改會計數據,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六)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第三十二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對所在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委派單位或國家財政、稅務、審計機關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單位領導人和會計人員違反本章規(guī)定,或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印發(fā)《鐵路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
鐵道部
關于印發(fā)《鐵路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
1999年1月22日,鐵道部
部屬各單位:
根據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的“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在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進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的要求,部決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為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部制定了《鐵路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行辦法》,現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要加強對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為了確保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財務、人事、勞資、監(jiān)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實施;要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協(xié)調好各方面的關系;要認真選派好符合條件的被委派會計人員。
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會計人員委派制度實施細則和試點工作方案。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工作,涉及國有資產出資者、經營者等多方面的利益關系,因此,各單位要按照市場經濟規(guī)律辦事。在試點工作中,既要保證國有資產出資者充分行使所有權,又要保證經營者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還要有利于調動廣大會計人員履行會計職能的積極性。為此,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報部備案;要制定好試點工作方案,選擇好試點單位。各鐵路局(含廣鐵集團,下同),工程、建筑、中車、物資、通號總公司,各選擇1~2個所屬單位進行試點。具備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擴大試點范圍。
三、要不斷總結經驗。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試點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各單位在試點時,要不斷探索新路子,總結新經驗,完善實施細則和試點工作方案,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此項工作正常有序的進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建立適應鐵路改革發(fā)展要求的會計監(jiān)督約束機制,加強對鐵路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管理、監(jiān)督,切實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根據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的要求,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單位:
(一)鐵路運輸、工業(yè)、供銷、施工企業(yè);
(二)鐵路控股或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企業(yè);
(三)鐵路建設單位;
(四)鐵路行政單位;
(五)鐵路事業(yè)單位;
(六)鐵路其他經濟組織;
(七)上述單位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yè)。
第三條 會計人員由被委派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或控股單位(以下簡稱委派單位)進行委派。
第四條 委派單位、被委派單位和被委派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的范圍包括:
(一)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財務稽核人員;
(三)負責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的有關會計人員;
(四)按會計人員管理的經濟計劃員;
(五)各單位認為需要委派的其他會計人員。
第六條 對未試行委派制的會計人員,仍按照現行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和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條 對于業(yè)務量較小,不便于設置財會機構和配備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單位,不委派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但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的規(guī)定,委托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二章 被委派會計人員的條件和職權
第八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職業(yè)道德水準;
(二)熟悉國家財經法律、規(guī)章,掌握本行業(yè)業(yè)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三)熱愛會計工作,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奉公;
(四)忠實履行會計監(jiān)督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嚴格執(zhí)行財經紀律;
(五)具有助理會計師(或相當于助理會計師)及以上技術資格,持有會計證;
(六)身體狀況能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被委派的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必須達到如下要求: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兩年,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具有會計師及以上任職資格,熟悉會計工作各個崗位的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第九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的職權:
(一)參與擬定所在單位的預決算方案和財務收支計劃、生產經營計劃、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考核、分析預算和生產經營、財務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內部財務和資金收支情況;
(二)組織制定會計工作各崗位的職責、工作標準,按標準考核所屬的會計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三)組織所在單位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工作。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費用標準和開支范圍,合理使用資金,正確核算成本;
(四)按規(guī)定對投資者編報財務報告,確保被委派單位財務狀況的真實性,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能力、還債能力、獲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產運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五)組織對所在單位國有資本營運情況和執(zhí)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國有資產流失和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jiān)督所在單位及時足額上繳國家規(guī)定的稅金、附加、基金,及時按規(guī)定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
(七)審核所在單位新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重大經濟合同,并會簽;
(八)負責組織所在單位會計人員的政治、業(yè)務學習和職業(yè)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九)委派單位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辦理會計事務,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第十一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應當以《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組織好被委派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被委派單位貫徹執(zhí)行財務會計法律法規(guī)、遵守財經紀律情況,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單位領導人經營業(yè)績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對委派單位負責,應當每年至少一次書面向委派單位匯報本人行使職權的情況。
第三章 委派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條 委派方法包括直接委派和間接委派。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單位直接委派會計人員,被委派會計人員的人事關系由委派單位管理;間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單位委派會計人員,但被委派的會計人員的人事關系由被委派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 各委派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選擇委派方法,也可以對不同的單位實行不同的委派方法。行政、事業(yè)、建設單位和地點比較集中、便于管理的企業(yè),以及國有控股企業(yè),應當實行直接委派方法。
第十五條 不論實行何種委派方法,均應當保持會計機構不變。
第十六條 直接委派的程序是:由委派單位財會主管部門提名,經人事部門考察,按管理權限審批聘任,其中被委派的財會負責人,要事先征得委派單位總會計師同意。被委派會計人員解聘時,按照同樣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間接委派的程序是:由被委派單位提名,報委派單位財會主管部門審核、人事部門考察,按管理權限審批聘任。被委派會計人員解聘時,按照同樣程序辦理。
第四章 被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 直接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一)由委派單位按照“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委派、分職任免”的辦法進行管理,即:由委派單位對被委派人員的人事檔案、職務任免晉升、工作調動、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獎金、福利等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被委派單位脫鉤,被委派的會計人員不得接受被委派單位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
(二)被委派會計人員的黨、工、團組織關系由委派單位管理,參加委派單位黨、團組織安排的組織生活,或者由委派單位委托地區(qū)黨委等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間接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一)由被委派單位按照原辦法進行管理,即:由被委派單位對被委派人員的人事檔案、工資獎金、福利等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非委派人員實行同等待遇;
(二)被委派會計人員的黨、工、團組織關系由被委派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被委派的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輪換制度,在同一單位的任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但在任職中發(fā)現不稱職的可隨時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條 被委派的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原則。被委派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委派到該單位擔任財會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關系是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屬關系。
第五章 委派單位和被委派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委派單位和被委派單位要建立被委派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被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監(jiān)督和考核,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教育和職業(yè)道德教育,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不斷提高其政治素質、業(yè)務水平和職業(yè)道德水準,努力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十三條 被委派單位要支持會計工作,為會計人員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huán)境,為開展會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被委派人員按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被委派單位不得阻撓干擾會計人員開展正常的會計業(yè)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變造和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表,或者編造、篡改會計數據。
第二十五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要領導財會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zhí)行《會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要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督促財會部門加強規(guī)章制度建設,保證本單位財務收支活動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內部規(guī)章制度進行,并對報送的會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在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顯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給予表彰:
(一)在維護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或避免國家和企業(yè)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組織會計核算,開展增產節(jié)約、增收節(jié)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為提高所在單位經濟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認真鉆研業(yè)務理論,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獲得管理或科技成果獎的;
(五)其他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阻撓干擾會計人員開展正常會計業(yè)務,對依照《會計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制止和糾正無效的關于違法收支的書面報告,對違法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給予撤銷職務處分,并按鐵勞〔1997〕94號文件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照有關權限,給予處罰,并解除職務,收回會計證,取消會計職務任職資格,同時,按鐵勞〔1997〕94號文件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缺乏基本職業(yè)道德和基本業(yè)務素質,造成所在單位財會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對所在單位資本營運和財經紀律監(jiān)督不力,參與私設“小金庫”,填制假會計憑證,編制假財務報告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擔任的工作范圍內發(fā)生嚴重失誤,或者玩忽職守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給單位利益帶來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篡改會計數據,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六)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第三十二條 被委派會計人員對所在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委派單位或國家財政、稅務、審計機關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單位領導人和會計人員違反本章規(guī)定,或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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