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0-1-19【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文號】國稅發(fā)〔2000〕14號【失效時間】2006-6-28【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138756
注:本法規(guī)2006-6-28已經(jīng)被id166462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0]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jù)一些地區(qū)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diào)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124號)文件下發(fā)后,發(fā)生在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的貨物運輸費用由于得不到增值稅抵扣,造成部分納稅人增值稅負擔上升幅度交高,為了平衡鐵路運費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現(xiàn)將鐵路運費抵扣范圍重新明確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chǎn)除外)所支付的鐵路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范圍限于鐵路運輸部門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以下項目:運輸運營費用(即發(fā)到運費和運行運費);鐵路建設基金;臨管鐵路運費及新線運費(包括:大秦煤運費、京秦煤運費、京原煤運費、豐沙大煤運費、京九分流加價、大古嵐加價、京九運費、大沙運費、侯月運費、南昆運費、宣杭運費、伊敏運費、通霍運費、塔韓運費、北侖運費)。原《國家稅務總局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diào)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124號)廢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注:本法規(guī)2006-6-28已經(jīng)被id166462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0]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jù)一些地區(qū)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diào)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124號)文件下發(fā)后,發(fā)生在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的貨物運輸費用由于得不到增值稅抵扣,造成部分納稅人增值稅負擔上升幅度交高,為了平衡鐵路運費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現(xiàn)將鐵路運費抵扣范圍重新明確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chǎn)除外)所支付的鐵路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范圍限于鐵路運輸部門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以下項目:運輸運營費用(即發(fā)到運費和運行運費);鐵路建設基金;臨管鐵路運費及新線運費(包括:大秦煤運費、京秦煤運費、京原煤運費、豐沙大煤運費、京九分流加價、大古嵐加價、京九運費、大沙運費、侯月運費、南昆運費、宣杭運費、伊敏運費、通霍運費、塔韓運費、北侖運費)。原《國家稅務總局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diào)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124號)廢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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