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3-12-26【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已繳稅金退稅問題的通知【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法規(guī)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公報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已繳稅金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38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的規(guī)定,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參建單位發(fā)生的與青藏鐵路建設有關的營業(yè)稅、增值稅、印花稅、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企業(yè)所得稅等稅收予以免征?,F將已征收的應免征稅款的退稅問題明確如下:
凡2001年青藏鐵路建設開工后,參建單位已經繳納的符合財稅〔2003〕128號文應免征的稅款應一律退還納稅人。請各地稅務機關接到本通知后將應退未退的有關稅款盡快退還納稅人。
抄送: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已繳稅金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已繳稅金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38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的規(guī)定,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參建單位發(fā)生的與青藏鐵路建設有關的營業(yè)稅、增值稅、印花稅、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企業(yè)所得稅等稅收予以免征?,F將已征收的應免征稅款的退稅問題明確如下:
凡2001年青藏鐵路建設開工后,參建單位已經繳納的符合財稅〔2003〕128號文應免征的稅款應一律退還納稅人。請各地稅務機關接到本通知后將應退未退的有關稅款盡快退還納稅人。
抄送: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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